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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还是明哲保身为什么大家都不敢当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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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于见义勇为者反要担责的事情一件件地出现在大家的面前,这些事件的出现大大的打击了大家见义勇为的热情,让很多想做好事的人变得不敢做好事了。

下面是近期比较有代表性的见义勇为反要担责的事件

在年12月26日,福州的一位男子赵宇见义勇为帮一名受到侵害的女士脱险。当时他听到一个女子的呼救声,就赶紧下楼查看,发现有一个男人想要侵犯这位女住户。于是他上前拉开那个男人,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肢体冲突,好在还是帮那位女士脱险了。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刚过了三天,他就被抓到了看守所里,罪名是故意伤害。因为当时拉开那个男子的时候,因为对方对他攻击,曾经踹了一脚,医院鉴定说是内脏损伤,已经是二级伤残,这次他在看守所里整整被拘押了14天才得以释放。

年3月,国道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四岁女童独自横穿国道,在路旁的老人侯振林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在穿过对向车道时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侯振林不幸去世。4月8日,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香河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三人同等责任,即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

年1月9日中午12时左右,在河北滦南县柳赞镇,张某驾驶摩托车在一路口左转时,将后方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倒,驾驶员头部着地,瘫倒在地,肇事者张某惊慌之中逃逸。看到这一幕,朱某立刻驾车去追赶肇事者,同时打电话报警。追赶途中肇事男子张某翻越铁路隔离网,沿铁轨向前走,这时一列火车开过来,张某不幸被撞身亡。

年12月1日,张某之子张某凯状告朱某:因朱某的追赶,其父被火车撞击身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60余万元。

那么见义勇为到底是什么呢?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见义勇为出自《论语·为政》,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这句话是孔子关于勇敢美德的言论。就是说,眼见应该挺身而出的事情,却袖手旁观,这是怯懦,缺乏勇气。

而法律中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你会不会见义勇为呢?来看看网友们的说法吧

有些网友选择明哲保身

有些网友依旧选择挺身而出

有些网友则持保留意见,视情况而定

从大家的态度可以看出来,并不是人心麻木,其实是法制不健全!毕竟有太多让人寒心的前车之鉴了!

那我们到底要不要见义勇为呢?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和社会形态中,都应该得到人们的褒扬和社会的倡导。而且我们的法律也是支持见义勇为者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律真正实施应用起来,却又不那么理想,就像文中提到的这几个案例。所以见义勇为抑或是明哲保身,都大有自己的道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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