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碑较好的白癜风医院 https://m.39.net/disease/a_o3sh5v8.html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学及其妻张某新(另案处理)因多年养虾欠下了大量债务,在自己缺乏实际投资能力的情况下,仍扩大养殖规模,寄希望于收成好取得翻倍的收入。黄某学为达到赊购饲料的目的向滦南宏文海豹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文公司)的王某、代某隐瞒负有巨额外债的事实,并承诺出虾后立即支付饲料款,取得了对方的信任后,双方签订了合同。自年6月27日开始,宏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人黄某学提供饲料,但被告人黄某学隐瞒了出虾的事实且在出虾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饲料款。在宏文公司发现被告人黄某学出虾并向其索要饲料款的情况下,黄某学仅支付少量货款,剩余的饲料款人民币元未能支付。
年12月10日,宏文公司向滦南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找黄某学调查后,黄某学于年1月29日同宏文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书,并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于年2月8日前还款人民币元,但在其承诺的期间内仅给付宏文公司饲料款人民币元。年9月21日,滦南县公安局决定对黄某学、张力新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之后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学犯合同诈骗罪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滦南县法院于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黄某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某学退赔滦南宏文海豹饲料有限公司人民币元。被告人黄某学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年10月29日作出()冀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学仍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二、争议焦点
滦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黄某学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学在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黄某学没有实施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合同诈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因此本案是民事纠纷,而非合同诈骗,应改判被告人黄某学无罪。
三、处理意见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学与宏文公司签订合同时虽隐瞒部分债务,但赊购的虾饲料用于了正常经营。黄某学虽未按销售合同履行出虾即付虾料款的约定,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将出虾款予以转移或挥霍。现有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黄某学之行为尚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于年3月5日作出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学无罪。
四、案件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合同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部分。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犯罪通常与一般的合同纠纷存在交叉,因此需要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进行准确的辨析,以免将民事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学以经营虾池为生,而养虾行业为高利润、高风险行业。黄某学在多年养虾欠下了大量债务自己缺乏实际投资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养殖规模,又向销售饲料的宏文公司隐瞒负有巨额外债的事实,与宏文公司签订合同并承诺出虾后立即支付饲料款,而在虾池出虾后又未按合同约定立即向宏文公司支付饲料款,在宏文公司向其索要饲料款后,黄某学仅支付少量货款。根据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定黄某学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情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但结合本案证据综合来看,黄某学与宏文公司签订虾饲料销售合同时,尚拖欠宏文公司上年度饲料款7万余元,宏文公司对黄某学负债经营是明知的,而宏文公司是在委托王某、代某到黄某学的养虾池实地考察确认其养虾情况下后才与之签订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黄某学与宏文公司签订合同时虽隐瞒部分债务,但并未丧失实际履行能力,黄某学也不是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是由于客观条件无力按时履行合同,最终造成其违约的后果。
同时,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原审法院以黄某学未在合同期限付清所有货款以及未遵守出虾即付款的合同约定,认定黄某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结合本案来看,黄某学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结合黄某学收到宏文公司饲料后以及出虾后未能偿还债务的原因来综合判定。根据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黄某学赊购虾饲料后,并未发现其有变卖、挥霍等行为,其将所购虾饲料全部用于养虾。后因虾池发生疫情导致经营亏损,黄某学便将卖虾款按比例偿还当年因养虾而产生的债务,未将卖虾款全部优先给付宏文公司,其目的是为了下年度能够继续经营虾池。黄某学也始终认可其拖欠宏文公司的饲料款,宏文公司催要时偿还了13.6万元,宏文公司报警后,黄某学与宏文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偿还了28万元,直至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还未到最后的还款期限,黄某学仍在持续经营虾池,且当时有部分虾池还未出虾,故不能认定黄某学有非法占有宏文公司财物的目的。综上,由于黄某学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此黄某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作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财产类犯罪,需要将其与一般的合同纠纷区分开来。通常情况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会积极地与他人签订大大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合同来争取获得更多的利益。此外,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判定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而这一点则可以通过行为人收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的行为,以及财物流向等进行综合判断。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马云腾:律师助理,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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