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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滦南一老母亲将子女五人告上法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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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百善孝为先。

但在现实生活中,

却时常发生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现象,

不但让亲情蒙上了阴影,

也影响了社会风气。

近日滦南县人民法院

发布一则民事裁定书,

里面写道滦南一位老母亲因年岁过高

失去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存款

将五子女告上法庭

指责对方不尽赡养义务,

杜某与周某1、周某2

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某,女,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成,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1,男,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周某2,男,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周某3,女,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州市。

被告:周某4,女,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周某5,女,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杜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成、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告一生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长子周某1、次子周某2、长女周某3、次女周某4、三女周某5。

现原告年岁过高,失去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元。

原告杜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滦南县长凝镇东暖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五被告与原告的身份关系;

2.长凝镇鸿宇养老院收费标准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入住老年公寓所需费用的情况。

被告周某1辩称,被告周某1负担不起原告诉请的赡养费,同意对原告居家赡养。

被告周某2辩称,对原告诉请的赡养费负担不起,同意对原告居家赡养。

被告周某3辩称,同意对原告居家赡养。

被告周某4辩称,被告周某4没有挣钱能力,同意对原告居家赡养,让原告随其同吃同住。

被告周某5辩称,被告周某5同意对原告居家赡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五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生于年,共生育五名子女,即五被告。

现原告杜某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给付赡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滦南县长凝镇东暖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杜某生育五被告,五被告对原告杜某应依法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即对原告杜某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原告杜某要求五被告给付赡养费,合法合理,但诉请数额过高,参考本地经济水平及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本院酌定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自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杜某赡养费元至原告杜某去世时止;其中年7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每人给付的赡养费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以后自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1月20日前每人一次性付清该年度的赡养费元;

二、驳回原告杜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小时候,父母是子女的保护伞,随着时间推移,父母慢慢老去,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无法照顾自己,这时就需要子女承担起赡养义务。但在现实中,很多子女互相推诿赡养父母的责任,甚至与父母对簿公堂,亲情在纷争中淡漠。

赡养老人是文明社会的标尺,希望每个子女能够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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