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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骗保要付出代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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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年12月9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年1月15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属于骗保,而且要处于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所有的参保人员严格按照医保管理条例不造假不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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