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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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子追赶肇事逃逸者致死,其子女索赔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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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1月9日的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曾发生过一桩因肇事逃逸而意外致死的案件。该案件起源于两辆摩托车相撞,当天11点左右,男子张永焕骑车行驶在唐山市柳赞镇古柳线上。

在他行驶的中途,有一辆摩托车迎面而来,两人擦肩错位时,张永焕稍微偏了一下,导致另一位骑着摩托车的男子被他撞倒在地。男子的腿被摩托车死死地压着,他的胳膊也硬生生地蹭出了血迹。

而此时的张永焕在撞倒人后,非但没有将对方扶起来,反而头也不回地转身就走。恰好男子朱振彪开车经过此地,他目睹了所有的一切。在将受害者扶起来后,医院的电话。

随后,他朝着张永焕逃走的方向去追赶他。在追赶的过程中,朱振彪一边拿出手机来录制视频,保留证据,一边不停地劝说张永焕赶紧投案自首,对受害者负责。

可谁知,朱振彪的追逐却使得张永焕越来越慌张,他在途径一处偏僻的村落时,抛下摩托车就开始徒步逃跑。

与此同时,朱振彪也下了车,他继续追赶着张永焕。张永焕见朱振彪并没有要停下来的意思,于是他为了摆脱朱振彪,开始翻越铁轨上的隔离网。此时的朱振彪距离张永焕仅仅只有50左右的距离。

他见张永焕爬到了铁轨上,正试图穿过铁轨跑到另一边去。而不远处的火车正在急速行驶,绿色的火车头越来越清晰。朱振彪深感情况不妙,他抓着衣服不停地挥手摇摆,试图让火车停下来。

但是根据火车的制动原理,它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刹车。一切都已经来不及了,轨道上张永焕正在逃走的身影被巨大的火车碾压,永远地消失在了朱振彪的视线中……

案发后,张永焕的亲属将朱振彪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是朱振彪的穷追不舍才造成了张永焕慌不择路,并导致他最终跑向铁轨而死亡,他们向朱振彪索要侵权费共60万人民币。

那么,在本案中,朱振彪是否需要为张永焕的死亡负责呢?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救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法律救济制度。

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损害后果,同时也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张永焕的亲属认为朱振彪的行为侵害了张永焕的生命权益,那么朱振彪追赶张永焕与张永焕之死,这两件事情之间又是否存在足够的因果关系?

其一:朱振彪追赶张永焕的根本原因在于张永焕肇事逃逸,因此朱振彪的行事动机在于让张永焕投案自首,这一出发点完全是正义的。而张永焕逃跑的本质原因则在于他不愿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他肇事逃跑的这一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

其二:在二人追逃的过程中,朱振彪虽然亲口承认他说了脏话,辱骂了张永焕。但是他并没有威胁张永焕,也没有说出“如果让我抓到你,你就如何如何”这样的威胁言论。至于张永焕家属所说的棍棒殴打,则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其三:张永焕是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他在逃跑的过程中十分清楚自己的行为,也应当深刻地明白跑到铁轨上面会遭遇何种代价。而他为了摆脱朱振彪,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爬上铁轨。他的这一行为完全出于他的自主选择,并非朱振彪硬生生地逼他上铁轨。

其四:朱振彪在看到火车临近时,急忙挥手示意火车停下来。他的这一举动也说明了他并非故意迫害张永焕,他不具备杀害张永焕的动机,毕竟谁也无法料到火车会在张永焕刚好穿越铁轨的那几分钟之内经过。

综上所述,张永焕之死与朱振彪的追赶并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永焕家属的上诉,宣告朱振彪无罪。

除此之外,朱振彪见受害者被张永焕撞倒,及时将他扶起来,医院电话,追赶肇事者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按照法律,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朱振彪追赶肇事的张永焕,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因此,“见义勇为”的这一认证他实至名归。

法律是公正的,它只根据客观的事实进行判定。死亡与受伤并不能成为博取同情的工具,唯有坚持客观与真理,才能让法律真正地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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